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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使用活性炭,这些涉VOCs违法行为千万要避免!官方最新提醒
发布时间:2024-06-23
作者:环保365
来源:环保365

据统计,每年的3—9月份都是臭氧污染的易发高发时段。科学研究表明,挥发性有机物(以下简称VOCs)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,吸附法是目前市面上治理VOCs最成熟也较为常见的方法(适用于VOCs排放量小的企业),而最常见吸附剂为活性炭,常应用于大风量、低浓度的VOCs治理,在VOCs废气治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。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,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


规范使用活性炭

1、选用优质活性炭

企业宜选择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,颗粒活性炭碘值(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)不宜低于800mg/g,四氯化碳吸附率≥60%。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、比表面积、四氯化碳吸附率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,备查。同时,可以通过“一看、二称、三试、四测”的简便方法鉴别活性炭优劣。

2、使用合规吸附装置

使用符合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 2026—2013)要求的吸附装置。活性炭前要求设置过滤装置,对于漆雾较多的喷漆废气,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,废气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1mg/m3。活性炭箱前过滤器安装差压计,阻力低于初始值或达到初阻值1.5~2倍时应及时检查、更换。做好室外防晒,进口废气温度不宜超过40℃(宜35℃以下),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%。活性炭箱宜采用多层布气结构,配备活性炭装卸孔/门。

采用颗粒活性炭的炭层表观流速宜控制在0.4~0.6m/s,炭层单层厚度宜控制在400~450mm,废气在炭层中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.75s。活性炭装填量参考见附表。

注:1.风量超过20000Nm3/h的活性炭最少装填量可参照本表进行估算;

2.如以NMHC指标表征,VOCs浓度:NMHC浓度比可参照按2:1进行


3 、定期更换活性炭

企业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,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;在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,参考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:

备注: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5%的应提供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。

4、规范处置废活性炭

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,应当密闭贮存,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。按照HJ 944等规范做好相关台账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。

5、定期维护吸附装置

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,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,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、更换量等;定期检查废气收集管道、吸附设备是否有破坏,过滤材料是否要更换等。


以下违法行为要注意

1、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,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;活性炭填充量不足、未规范填充,长期不更换等行为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
2、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、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行为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(三)规定,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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