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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许可管理办法-解读
发布时间:2024-04-25
作者:生态环境部
来源:生态环境部

近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第32号令,新版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重磅发布,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 

1. 规范管理:对排污许可管理进行规范,确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,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。

 

2. 分类管理: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、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,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、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。

 

3. 申请与审批: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、所需材料和审批流程,以及审批部门的职责和要求。

 

4. 排污许可证内容: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应当包含的信息,如排污单位基本信息、许可排放量、排放标准、自行监测要求等。

 

5. 排污管理要求:对持证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、自行监测、台账记录、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
 

6.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: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,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 

7.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:鼓励公众参与监督,要求排污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8. 附则:包括排污许可证的格式、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的管理、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其他必要规定。这些核心内容共同构成了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的框架,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和管理污染物排放,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可持续发展。


近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第32号令,新版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,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。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环节,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。

 

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也逐渐明晰,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修订,再次强化企业自我承诺、自行监测、台账记录、执行报告、信息公开的五项主体责任,压实企业环保责任,推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。通过“细分类、明责任、强执法”,推动依法精准科学治污,是落实党的二十大“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”部署的具体体现。

 

一是分类管理,对象精准。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,根据污染物产生量、排放量以及环境影响程度不同,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、简化管理、登记管理三种类别的管理形式。而且进一步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,明确审批部门、申请方式、材料要求、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,也明确了排污登记单位的登记要求。同时,条款中明确发证企业和排污登记企业不同的主体责任要求,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均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,扫清监管“盲点”。既要企业“全覆盖”,又要紧盯发证“重点”,把握好轻重主次,抓大管小,切实做到了重点突出、对象精准。

 

二是强化要求,责任精准。核发排污许可证仅仅是获得了“排污身份证”,是管理的开端而不是结束。排污许可证规定了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,倒逼企业运行环保设备,建立环境管理台账,开展排放监测,公开执行情况,促进绿色创新,保障稳定达标。领证后企业不仅要做到持证排污、按证排污,满足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,还要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、排放浓度、排放量等,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开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。对于排污登记单位,也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,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,落实排污主体责任,控制污染物排放。在进一步细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,也不断助推企业环保的精细化管理。

 

三是加强执法,监管精准。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,环境执法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,《管理办法》也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。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执法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信息化手段与现场核查双向发力,实现监管精准。一方面,排污许可证整合了企业应当依法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,是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承诺书和公示板,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的依据,也是公众监督的切入点。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,用好许可证,利用清单式执法等执法手段,可以做到全面查、系统查,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与实效性。推动排污单位定期如实上报执行报告,自觉接受监督检查,并通过执行报告内容的核查,识别相关违法行为,明确违法线索。另一方面,当前环境监管执法手段日趋完善,许可管理也成为了信息化执法的助推器。全国许可平台的建立使环境管理的信息化有了基本保障,使信息公开的落实有了明确路径,使数据互联互通有了得力载体。排污许可证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审批决定、变更、延续、注销、撤销、遗失补办,工作流程电子化,信息全过程公开,都在全国统一的平台上操作和完成,有效实现了“产污设施—治理设施—排放口”全过程精细化管控。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普及,也为环境部门证后监督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,现场核查与线上核查的有机结合,为“一证式”管理打下基础。


(作者: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、主任 谭民强)

  供稿 |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

  编辑 | 宋祥

  原标题: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• 解读① | 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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